wenwen 发表于 2005-11-24 11:52:00

宪法学课外资料:香港无证儿童案——中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相关法条]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br>
<br>&nbsp; &nbsp; 《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永久性居民。第二款将永久性居民定义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br>
<br>&nbsp; &nbsp; 《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款: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第三款: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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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nbsp; &nbsp; [案情]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享有永久性居留权。据统计,这批人士共约160万人。由于考虑到这批人如果同时入港可能导致的混乱,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曾达成协议,即这批人进入香港居留实行许可证制度,每天最多允许150人进入香港。1997年7月9日,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制定了《1997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只承认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的婚生子女构成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具体规定了这批人进入香港居住的法律程序:首先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身份后,领取由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其次,凭此证明书领取由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前往香港的通行证(单程证),该证的发放数量每天最多为150个,实行排队轮候制,按登记顺序发放。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必须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入境事务处不受理申请。另处,该条例还规定对其生效前8日内偷渡来香港的人有“溯及力”,即这些人应被作为偷渡者遣返回去,只有其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后,始能来港。<br>
<br>&nbsp; &nbsp; 香港回归前夕,由于社会上流传香港回归后将实行严格的内地人士到港居留的管制制度,再加上无耐心等待,有些家长让自己的子女采取偷渡的方式来港。特区政府成立后,对偷渡来港的无证儿童进行拘捕,并欲将其遣返内地。无证儿童的父母纷纷向法院起诉香港的入境事务处,形成系列诉讼。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择其四案,加以审理并形成判例以适用于其他个案。<br>
<br>&nbsp; &nbsp; 在诉讼中,原告方的律师声称:一、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该批儿童自特区成立后应自动拥有自由出入境的权利,特区政府利用条例,要求来港者必须先向内地公安部门申请居留权证明书的做法变相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不符合基本法及特区仍沿用的普通法精神;二、政府入境条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各内地有关部门申请单程证,违背了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的精神;三、条例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四、条例只允许婚生子女享有居留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而反观内地法律,并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两者享有同等权利。<br>
<br>&nbsp; &nbsp; 政府律师抗辩说:一、特区政府制订条例,实行居留权证明书制度,并没违反基本法,相反是协助基本第24条中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权的人来港。如果有关人士拥有居港权,便须通过一种合理的程序去确认这种身份。基本法第24条中并未规定任何有关人士可不经任何程序任意进出来港,在未确认其身份前,先将其进行遣返并无不当;二、要申请居留权,自然得在来港前申请,若坚持自己已来港便要在香港申请,不但违反程序,而且对那些仍在内地轮候的人士不公。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内地《出入境条例》,这些未经内地有关部门批准出境的人士,不论其是否拥有居港权,均已触犯内地法律,应负刑事责任;三、所谓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应自然取得居港权,属于基本法第24条管辖范围,不受基本法22条“中国内地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管辖问题,就立法程序看,基本法第22条和24条同源自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4款,所以是互有关联的,基本法将22条置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章,正是中央政府对来港定居的内地人的规定;而将第24条置于“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只是对永久性居民的界定。所以由内地公安部门发放单程证,并未侵犯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四、诚如内地基本法专家许崇德所言,基本法第22条已订明了行使居留权的限制,入境条例只是落实该条的限制而已,所以否认条例溯及力的论点不能成立。<br>
<br>&nbsp; &nbsp; 香港高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如下:第一,虽然基本法第24条明确了哪类人享有居留权,但并未提及如何确定和核实这些人的身份以及他们如何行使这类权利,这是基本法特别保留空间,容许特区政府进行立法。基本法作为特区的基本大法,不可能规定详细,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简洁性和包容性。第二,特区政府的入境条例设立居留权申请书制度,不仅没有违反基本法,而且是维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使基本法得到合情合理的落实。那种所谓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享有居留权便可不循合法程序偷渡来港的观点,其要害恰恰在于没有任何合法途径证明有关偷渡来港者的确有资格享有基本法第24条赋予的权利。若按这种观点行事,任何人都可声称自己拥有居留权而偷渡来港,这将架空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损害基本法的权威,并极大地破坏和冲击特区的法治和安定。第三,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根据第24条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士。第22条表明在制定基本法时,已考虑到包括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到港定居,在人数方面香港所能承担的程度。因此,配额制是符合基本法的。为落实基本法第22条,政府的入境条例也是有溯及力的。第四,港人在内地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应遵循与婚生子女来港一样的程序。<br>
<br>&nbsp; &nbsp; 面对高等法院的判决,原被告方均表示不满,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从而形成轰动一时的“香港无证儿童案”。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其要点是:第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都有权在香港居住。第二,只要有了特区政府的居港权证,不必得到内地政府的批准就可以在香港居住,已经来港的儿童,即使未经内地政府批准,也不能遣返。第三,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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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nbsp; &nbsp; [思考]1、特区法院是否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审查并宣布其无效?<br>
<br>&nbsp; &nbsp; 2、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1999年5月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26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和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仍坚持所有在内地的申请者,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获得其所制发的有效证件才能进入香港,否则将构成违法入境;并且该《解释》自1999年7月1日生效,但对于既定判决无溯及力,即不影响当事人根据香港终审法院1月29日的判决所获得的居留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事实上终止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例法效力,这是否妨碍了香港的司法独立?<br>

rain 发表于 2005-11-26 13:53:00

你也是法学的吗?有没有参考答案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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