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2、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1、招用职工: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质押劳动者身份证和物品;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起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在1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录用备案。
2、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临时工”、进城打工的农民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与放长假的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应当依法续签或办理终止手续。
(2)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超过的试用期
6个月以下 半个月
6个月-1年以下 1个月
1年-2年以下 2个月
2年-3年以下 3个月
3年以上 6个月
(3)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3、集体合同:
(1)企业不得拒绝职工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或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相应工资;
(4)不得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4、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每日8小时,每周5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2)休息休假。
①公休假日,每周2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1天。
②法定休假日:每年10天。
③加班加点:
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按约定的日期支付。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人。
(3)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的情形:
①个人所得税;
②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扣除工资用于赔偿,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6)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职业培训: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经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人员。
(2)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应当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社会保险:
(1)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必须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缴费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3)缴费单位不得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4)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6)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保险金。
9、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监督检查: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或者劳动监察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监察
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给予行政处罚。 很详细。。。
不外乎的那些条条款款。。。。 丫头。。。很久没看到你类:) 电脑坏+生活 忙碌+ 心情 不好+======很少 上网:) 学习了!是张好帖! 都没人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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