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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产归属问题引发的男女大战(希望能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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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1: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问题引发的男女大战

201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涉及近年来部分婚姻的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

在这里我仅对房产问题进行讨论。《解释三》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部分规定如下。

规定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规定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文章从公布到作者截止时间来看,短短15个小时,共计有27594人查看了这篇文章并有2314人参与到了讨论当中。可见群众的参与热情也是非常之高。在评论当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可想而知,他们分别是购房主体的男性为支持方,以非购房主体的女性为反对方,当然也有一些其他客观的评价夹杂其中,稍作详解。

就此规定而言,是希望通过出台这项法律规定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购买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在中国是无法像西方那样,夫妻可以自然而然的进行婚前财产证明。中华民族是个含蓄的民族,认为爱情可以超越一切,爱情应该是感性的东西,不应该用理性的法律为那些所谓的“身外之物”玷污了爱情和圣洁的婚姻。但正是这些感性的“认为”,为今后的婚姻纠纷预伏下矛盾。

关于“规定2”提出异议的声音几乎没有,可以肯定的是大家对于这一条的法律说明是赞同的。

讨论的声音主要集中在“规定1”。针对“规定1”主要观点如下。

观点1: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解释规定很好,保护了房屋实际购买者的利益,防止了骗婚骗房者的企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网友:临风)

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仍是一个男权社会,家庭的负担和责任主要压在男性的身上,所以约80%以上(个人估计)家庭的房产购买是由男性担负的,这里的“担负”是指购房全款或购房首付金由男性来支付。剩下的约15%家庭的房产购买才是由男女双方共同担负的。

客观来讲,家庭婚姻破裂以后,夫妻双方可平分房产,对男性是不公平的(暂不对婚姻破裂原因及其它做判断),在经济上是对男性的一种打击和变相的惩罚。

支持此观点的相信是以男性为主的社会群体。

观点2:有房子的男方成大爷了,找一老婆干活做家务还有生孩子,过几年觉得不喜欢了,不付一分钱换掉,再找一免费付出的,想换就换,想玩就玩,这样的话,社会不乱套了,当老婆的有啥好?不当老婆起码自己那份收入还可以归自己,结婚了都付出给家里,离婚一无所有。结婚不如同居。(网友:春风喜雨)

“观点2”认为女性主要把自己的精力奉献于家庭,婚姻破裂后自己是最终的受害者,而且一无所有。

支持此观点的相信是以家庭主妇型女性为主的社会群体。

观点3:关于房产这块,婚后存在按揭的,肯定是夫妻双方都存在付出啊,可能一方在付按揭,另一方也可能在承担吃穿等费用,即使一方不出去工作在家里承担家务等事宜,那是无形的付出,法律怎么能这么决断呢?!(网友:金升)

我个人认为提出“观点3”的网友是较为理性的,既考虑到了婚后的还贷问题,也考虑到了男女对于家庭不同的付出方式,思考问题较为全面。当前社会生存成本逐渐增加,男女的结合也是降低生活成本的一种重要手段。贷款买房相信也是大部分当今男女选择的主要购房方式。如此一来,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解释就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而不是一句谁交首付谁就拥有房产所能解决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按照男女双方房贷支付比例进行房产分配即可。

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就是女性对于家庭的隐形付出。男性对于家庭的付出主要集中在经济上,是有数据可以考究的。而出于性别的差异和社会属性的发展,女性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家庭,而且是不可考究的隐形付出,如照顾家人,相夫教子等(当然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的女性脱离此道,自强不息)。所以,法律一昧如此规定也是不人道的,甚至有伤害女性心理的嫌疑。对于此,法律也不能以偏概全,而是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生活的现状,在作出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补充。

第三个焦点是女性的房产自我购置意识不强。也许是出于历史原因,也许是出于社会原因,社会舆论(不论男女)从来都认为男性应该是婚姻的主体,所以房产的购置以及诸多财产购置都是需要男性负责或者挑大头(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这些现象也在改变)。而女性也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合理的。当新婚姻法出台涉及婚姻财产的规定时才发现,原来男性对于此是有怨言和担心的(我相信这个新婚姻法的修订小组肯定是以男性为主导的,呵呵)。此时此刻,男同志们爆发出来了。而女同志们露出了不解疑惑。男性网友大呼“凭什么你们女人不在婚前就购置房产呢?”这就是我要说的,女性购置房产意识薄弱,正因为经济上的弱势,才会处于社会地位上的弱势。这是一个历史兼社会问题,不是谁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或者扭转的观念。我只能说,女同胞们自强,男同胞们大气点(没有小女人,怎么显你们大男人,哈哈)。

婚姻破裂和房产分配,婚前最不愿提及的也是婚姻破裂后最难解决的难题。也难为了我们制定婚姻法的“框框们”。我个人提出的建议如下。

一、
考虑离婚原因,男性出轨、女性出轨、和平分手?

二、
考虑是否生育子女。

三、
考虑房产来源资供现状及比例。

四、
考虑结婚年限。

五、
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以及家庭付出。

房产归属分配,真的很难。谨以此文献给家庭和睦永不需要查看此文的幸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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