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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系 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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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各自的观点,讨论商界大事
发表于 2007-8-23 19: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顶
我想想谁是工商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8-23 19: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达能VS娃哈哈

资本无国界,但资本的持有者却属于不同的国家。近来沸沸扬扬的宗庆后与达能之间反目为仇的国际性经济纠纷案件,在其情节复杂和悬念迭出的剧情背后,是游戏规则与“资本肤色”之间微妙的较量和权衡。包括法国政府和全球新闻界在内的各方之所以对此纠纷高度关注,是因为无论最终谁胜谁负,该纠纷都可能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民企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因为它蕴含着人们对市场经济本质,对规则、对契约,以及对民族品牌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反思。  这些反思,几乎体现在双方争论的所有核心问题上。概括来讲,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
  达能控股娃哈哈,是圈套还是规则 宗庆后批评说,达能是“永远有理”,处处拿合同说事儿,而当初的合同其实是达能的一个圈套。对此,他表示,“你不仁我不义”——可以不履行合同。从商业游戏规则来看,合同就是契约。既然合资当初,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品牌作为无形资产作价1亿入股,并因此占合资公司的49%股份,那么,从国际资本运作的角度看,就是“宗庆后1亿元卖掉了自己的‘孩子’”。之后,宗庆后再私自使用娃哈哈品牌,自然违反了契约的基本规则。
  达能在中国的多起并购,是垄断还是竞争 达能在中国的并购是否涉嫌垄断和同业竞争,是该纠纷的另一个焦点。日前,娃哈哈集团以涉嫌垄断和同业竞争为由将达能董事秦鹏告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垄断,是发达国家对并购、尤其是行业巨头并购十分警觉并坚决反对的问题,中国也在去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如达到20%,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不过,媒体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达能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接近雀巢,约为15%,在市场上与统一、康师傅、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众多强劲对手展开竞争,并未构成垄断。有趣的是,有媒体爆料称,当年达能并购乐百氏时,宗庆后还是“并购顾问”,为并购出谋划策,并领取“顾问费”。但无论如何,达能在大陆是否涉嫌垄断,需要权威部门给予权威认定。
  “宗氏娃哈哈”,默许还是侵权 对于引发双方纠纷的元凶——“宗氏娃哈哈”,宗庆后说,它们已存在多年,达能也早已清楚,但此前一直不闻不问,是为“默许”。而达能称,自己是在2005年才发现“宗氏娃哈哈”,此后便与宗庆后商讨如何处理,并未默许。暂不管哪方说法属实,从法律来看,“默许”不构成法律上的授权,未经授权就意味着 “侵权”。不知为何,两家大企业有现成的游戏规则不用,却在“默许”这一非市场规则上纠缠不清。
  国际资本,是雪中送炭还是不劳而获 宗庆后说,达能作为合资的国际资本,在双方合作多年中,并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分享了数十亿的利润,可以说是“不劳而获”。达能则认为,在合资之前,娃哈哈集团的经营举步维艰,从保健品市场转战饮料领域,先后开发酸梅饮、关帝白酒、清凉露、平安感冒液等新品,甚至还做涪陵榨菜,陷入找不到主打产品的困境。此时正因为有了达能的注资,并定位于纯净水产品,才有了后来的“奇迹”——娃哈哈成为中国最知名的品牌之一,其合资公司去年销售额达10亿欧元(合14亿美元),为达能贡献了5%至6%的营业利润,并为娃哈哈贡献了约半数的利润。其实,合作本就是为了双赢,既然双赢了,为何非要比出个功劳大小?
  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从直观来看,达-娃之争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外来资本与本土经济已从最初的“单纯合作”,上升为“合作中有竞争”的新阶段,这一现象值得政府、学界、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思考;从更深层次看,达-娃的交锋,体现了中外双方对资本游戏规则、“资本肤色”以及民族品牌如何在开放环境下持续发展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权衡。
  在中国日益开放的大背景下,本土品牌如何与外来资本共赢发展,如何把握对 “资本肤色”的敏感度,如何避免将简单的经济问题复杂化等,都揭示了同一个话题:日益壮大的中国企业不仅要学会利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更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从而最终享有发展主动权。
发表于 2007-8-23 19: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BK.ZZ 的帖子

达能是法国最大的酸奶公司
而入股娃哈哈后
出了脉动
好像就这些
 楼主| 发表于 2007-8-23 19: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娃哈哈 vs 达能 2

达能称宗庆后伪造签名
发布时间:2007-07-18 09:06文字选择:   
昨日,达能由六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在上海召开发布会,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的证据。律师团中包括达能亚太区法律顾问BertrandAustruy(右二)和达能中国代理律师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右一)。

    已找到证人证明宗庆后伪造签名成立离岸公司;律师团亮相,要求按11年前约定执行商标转让

    对于娃哈哈近日的高调“回击”,一直保持沉默的达能昨日做出“回应”。由6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昨日在上海召开发布会表示,达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11年前应完成的商标转让,并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的证据。

    怀疑宗庆后从未申请商标转让

    据达能亚太区法律顾问BertrandAustruy介绍,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7月5日,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仲裁申请,提出仲裁反请求。

    具体内容为,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

    据合资公司的仲裁代理人陶武平表示,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明确规定商标做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为合资条件之一;但在报批国家商标局过程中,宗庆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由,却从未告之达能商标转让不能办理。

    达能方面称,宗庆后当时给出正在办理的理由,一是转让金额太大,需上报国务院,二是如申请“转让”,“驰名商标”要停止办理。

    达能认为,为解决未过户前合资公司合法使用商标的问题,双方1999年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明确合资公司在“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时期,合资公司作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对此,宗庆后此前明确提出,报批时因商标局防止商标流失未得到审批,并公开了一份由商标局出具的“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

    但陶武平认为,商标局对“申请转让”只有“核准”和“驳回”两种行政行为,但商标局对于合资公司申请从未做出过驳回的回函,商标局出具的“未予同意转让”回函有可能仅是娃哈哈集团单方面进行咨询时得到的解释。

    陶武平继续表示说,按照规定商标由娃哈哈集团转让给合资公司,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且由受让方主要作为办理人,但宗庆后同时担任合资公司和集团董事长,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定“走程序”,宗庆后所提“中方和外方一起去办理转让手续”是不成立的。

    据悉,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被申请人需要在15天内表明答辩意见,20天之内准备答辩证据。

    证人证明宗庆后涉嫌伪造

    达能、宗庆后争论焦点问题之一的商标问题,双方对其不同的看法引申了“非法竞争”问题。

    达能认为合资公司在商标许可协议基础上,拥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此宗庆后在合资公司外发展的公司,违法使用“娃哈哈”商标。

    因此于6月4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以及与上述公司有关联的宗庆后妻女提起诉讼。

    达能委托律师陈东昨日透露,目前已找到一位证人证明宗庆后涉嫌伪造,经过三天的接触已获得了经过公证的证词。

陈东介绍,该证人叫陈仲华,是宗庆后多年前的一位合作伙伴,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利用其名字,开设一家名为“荣辉”的离岸公司,该公司在国内投资4家全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陈仲华为4家公司的法人。

    根据达能出示的材料显示,在陈仲华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签名被模仿伪造,且这些企业和相关的材料,陈仲华表示也是第一次听说和看到。

    由于离案公司恒枫涉及宗庆后的妻女,该公司委派的律师,拒绝接收达能通过律师递交的法律意见。达能表示将依照《海牙公约》,通过中国和国际司法部门,完成转交的步骤。

    非合资公司影响合资公司收益

    由商标“使用许可权”引申出的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否合法,是否涉嫌“竞争问题”。

    娃哈哈方面一再表示,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就存在“阴阳”之分,且之后由于范易谋和中方签订修改合同,已对20多家的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做出许可。

    为什么达能签订修改协议,默认非合资公司的存在,仍认为他们是非法竞争者呢?达能表示,2005年,应合资企业管理层的请求,达能同意授权一些独立的代加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娃哈哈品牌,并通过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销售产品,但当时达能并不了解这些代加工企业是宗庆后的关联企业。直到近期通过调查才发现,这些企业多数由注册在海外小岛上的离岸公司控制,与宗和他的家人有着直接的联系。

    “除了获得授权的公司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合资企业,在过去两年中建立,这些企业从未获得合资企业董事会授权合法使用娃哈哈商标。非合资企业的数量以及产品销售量在争端公开前的18个月中急剧上升。”达能方面解释说,且此后娃哈哈集团方面设立的独立于合资公司销售系统的营销公司,形成了“不正当妨碍”,严重影响了合资公司的效益。

    -反馈

    “娃哈哈一定回应”

    对于达能提出这些证据和法律请求,昨日,宗庆后则表示正在出差,请找单启宁联系,随后挂断了电话。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双方争执的是“商标”和“同业竞争”两大问题,针对达能今天的说法,娃哈哈方面的律师一定会做出回应的。但是回应具体内容,他个人尚没有清晰表述。

    小知识

    离岸公司,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地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等。
 楼主| 发表于 2007-8-24 12: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管理系 俱乐部

报工商管理 并且热衷于商业 的同学 加群45341917
发表于 2007-8-24 12: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L ..无趣...


                    :L 纯熟飘过...
发表于 2007-8-25 17: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报的就是这个专业哦
不过我现在对工管不是太了解
学长学姐们有空指点我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07-8-25 21: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姿本主义者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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