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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朝鲜特区基本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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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6 1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需要,由3名法官组成的法庭,主持审判工作。 <br>
第96条 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br>
特殊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br>
第97条 审判工作语言为朝鲜语。 <br>
审判过程中,外国人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br>
第98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法院负责监督区内审判工作。 <br>
区法院是终审法院。 <br>
第六章 区徽与区旗 <br>
第99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除使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国旗外,可以使用区徽和区旗。 <br>
区徽与区旗的使用秩序,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规定。 <br>
第100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如下; <br>
白色环形带边有蓝色细线,白色环形带内左右下方各有一枚蓝色五角星,其上部以蓝色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文)文字。白色环形带围起来的中间为蓝底圆圈,圆圈中间以白色画木兰花。白色环形带和蓝底圆圈底部,有重叠的蓝底装饰带。蓝底装饰带中间,用两行方式,以白色写有《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朝鲜文)文字。 <br>
蓝底圆圈下方与蓝底装饰带接触的部分,有白色界线。 <br>
第101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如下; <br>
蓝底旗帜中间画有白色木兰花。 <br>
区旗的纵横比例为1:1.5。 <br>
附 件 <br>
第l条 本法自通过日起实施。 <br>
第2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只限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徽、国旗、国歌、首都、领海、领空、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其它一概不实行。 <br>
第3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法规时,要严格遵守本法。 <br>
第4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 <br>
发表于 2005-5-3 1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这你也知道啊 &nbsp;
发表于 2005-5-4 0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哇!靠~没兴趣——有前途……小伙子[audio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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