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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朝鲜特区基本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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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6 19: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58条 居住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共和国公民,负有保卫祖国义务。 <br>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招兵制度,另行规定。 <br>
第59条 本法律反映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是区管理的基本手段。 <br>
居民须尊重和严格遵守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br>
第五章 机构 <br>
第1节 立法会议 <br>
第60条 立法会议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br>
立法权由立法会议行使。 <br>
第61条 立法会议组成人数为15人。 <br>
立法会议员,由居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选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br>
第62条 居住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共和国公民有资格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br>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居民权的外国人也有资格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br>
第63条 每届立法会任期为5年。 <br>
立法会议员任期和立法会任期相同。 <br>
第64条 立法会议权限如下; <br>
(1)制定、修改、补充和废除法律和法规; <br>
(2)审批区预算和其执行报告; <br>
(3)解释制定的法规; <br>
(4)听取和审议长官的行政府工作报告; <br>
(5)根据长官提名,任免区法院院长; <br>
(6)根据区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法院法官、基层法院院长和法官。 <br>
第65条 立法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会议。 <br>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在定期会议休会期间,根据不少于1/3议员的要求而召开。 <br>
立法会议的会期年累计为不少于100天。 <br>
第66条 立法会议,不少于2/3议员参加方可有效。 <br>
第67条 立法会议设议长和副议长。 <br>
议长和副议长的任期与立法会任期相同。 <br>
第68条 立法会议长和副议长,通过立法会议选举产生。 <br>
议长和副议长,须获得参加会议议员半数以上支持,方可当选。 <br>
第69条 立法会议长的任务如下; <br>
(1)主持立法会议; <br>
(2)指定和公布立法会议召开日期; <br>
(3)做立法会议授权的工作。 <br>
第70条 立法会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 <br>
议长缺席或不能正常担任职务时,代行议长职务。 <br>
第71条 立法会议议案由议员提出。 <br>
长官和行政府也有权提出议案。 <br>
第72条 立法会议以决议方式通过议案。 <br>
立法会议的决议,须获得参加会议议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br>
第73条 如长官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在一个月内进行复审完毕。 <br>
长官对立法会议复审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获得全体议员不少于2/3的同意,通过复审决议。届时,长官须签署公布。 <br>
第74条 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须一个月内报最高立法机关备案。 <br>
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上报的决议,有权备案或发回,要求修改。 <br>
不通过备案程序,被发回的决议立即失去法律效力。 <br>
第75条 立法会议员享有不可侵犯权。 <br>
除非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未经立法会议批准,不能扣留或拘捕立法会议员。 <br>
第2节 长官 <br>
第76条 长官代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br>
有关自己的工作,长官对最高立法机关负责。 <br>
第77条 长官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当中,具有工作能力,享有威望的人担任。 <br>
最高立法机关任免长官。 <br>
第78条 长官要宣誓忠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br>
宣誓仪式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 <br>
第79条 长官的权限与任务如下; <br>
(1)领导区工作; <br>
(2)公布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行政府指示和长官令; <br>
(3)任免行政府官员; <br>
(4)任免区检察院院长; <br>
(5)根据区检察院院长提名,任免区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官和基层检察院院长; <br>
(6)任免区警察局长; <br>
(7)根据区警察局长提名,任免区警察局副局长、科室负责人和基层警察署负责人; <br>
(8)制定和授予奖状; <br>
(9)行使大赦权和特赦权; <br>
(10)处理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其他事宜。 <br>
第80条 长官认为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不符合区利益,有权将其发回立法会议,要求复审。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同一个决议,长官有权发回两次为限。 <br>
第3节 行政府 <br>
第81条 行政府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执行和主管机关。 <br>
行政府的负责人是长官。 <br>
第82条 行政府可以组织所需科室。 <br>
行政府科室负责人和警察局局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担任。 <br>
第83条 行政府的任务与权限如下; <br>
(1)组织有关法规执行工作; <br>
(2)制定区预算和采取执行措施; <br>
(3)组织和执行教育、科学、文化、保健、体育和环保等各部门工作; <br>
(4)管理居民行政工作; <br>
(5)管理维持社会治安工作; <br>
(6)制定区建设总规划; <br>
(7)管理工程审批和完工检验工作; <br>
(8)管理招商引资工作; <br>
(9)审批企业的成立申请; <br>
(10)管理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有关建筑物; <br>
(11)管理税务工作; <br>
(12)负责进行海关检查、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工作。 <br>
(13)负责管理基础设施; <br>
(14)负责采取消防措施; <br>
(15)处理国家授权的外交事务。 <br>
第84条 行政府发指示。 <br>
第4节 检察院 <br>
第85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由区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 <br>
第86条 检察院的任务如下; <br>
(1)监督执法和守法情况; <br>
(2)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保护区内法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生命财产等。 <br>
第87条 检察院负责人,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担任。 <br>
检察院院长的任期为5年。 <br>
第88条 根据基层检察院院长提名,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院长任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第 89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负责领导区内检察工作。 <br>
基层检察院要服从区检察院。 <br>
第90条 对自己的工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对长官负责。 <br>
第5节 法院 <br>
第91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工作,由区法院和基层法院负责。 <br>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法院名义宣告。 <br>
第92条 法院的任务如下; <br>
(1)对于案件行使审判权; <br>
(2)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br>
(3)通过审判工作,教育法人和个人正确遵守有关法规; <br>
(4)负责执行有关判决和裁定。 <br>
第93条 审判只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br>
第94条 区法院院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担区法院院长的任期与立法会任期相同。 <br>
第95条 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法庭,主持审判工作。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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