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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建议帖(关于比较集中性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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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1: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好像是我们学院一个同学买电脑给校外的人吧,然后闹出点纠纷了。
那人去小鱼网上,不明就里地连那位同学和我们学校的品行一起给骂了。
至于事实如何,到现在为止估计不了了之了吧?

现在又出来一个集美大学的学生和一位老人在马路上发生碰撞了,然后老人又把这事贴到网上,指名道姓。
我不知道,为什么受害者总是喜欢上网指名道姓的对着目标进行攻击?

如果真的只是寻求帮助,为何这么早地要将所谓的“被告”私人信息曝光呢?
隐去被告的私人信息,用代词代替,难道就不能将事实说清楚么?难道就不能寻求到帮助么?难道就不能得到公正的法律处理么?

这么早曝光被告的私人信息,恐怕不是想借法律的力量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想借舆论和伪道德的力量来为自己的利益加码吧?

诚望小家各位,无论从哪里转帖,都请隐去当事人的私人信息,以代词代替。好让大家可以不先入为主,比较客观地看待事实。

当每一起民事纠纷,在还没得到法律处理之前,就曝光当事人的私人信息,这种做法,只会让我觉得原告根本不想让被告得到公正的法律处理。
发表于 2012-1-18 1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看事就只看表面的。。。也不知道事情的原委就乱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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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应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中伤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恶意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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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般不会发帖什么的!其次同意楼主的观点,暴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好。最后,到底谁是对的,我想大家都不是很清楚,甚至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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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 17: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应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中伤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恶意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行为
will811 发表于 2012-1-19 00:57



    那你如何得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中伤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恶意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行为?

    露芙·嘉韦逊认为,当他人取得某人的资料,或注意他的行为,或接近他,都会令该人失去隐私。她由此推论隐私权的概念是由三个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的要素组合而成:
(1)保持秘密的权利(关乎某人的资料在多大程度上被人知悉)。任何人如不能控制关于他自己的,不在公共领域内予人知悉的资料的发布或使用情况,他可以称得上已失去了隐私
(2)隐藏身份的权利(关乎某人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他人注意的对象)。当一个人成为众人注意的对象,他便会失去隐私。即使没有关于他的新资料被人知悉,单是成为他人注意的对象已令他失去隐私。
(3)离群独处(关乎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一个人)的权利。当他人接近某人时,某人便会失去隐私;除了因为他人可因此而取得关于该人的资料之外,还因这样减低了该人所享有的独处感觉。
————————————摘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夏利民 所写论文《香港隐私权保护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当事实尚未清晰前,就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姓名、身份、地位、所属地方等),你觉得这不是恶意散播他人隐私信息行为么?我赞成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我不赞成所谓的“受害者”因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就可以毫无顾忌去“伤害”他人。


    夜月枫说的也是现行中国的一个情况“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般不会发帖什么的!”。但是请别忘了,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不止存在暴君,也存在暴民。暴民上位,也会成为“暴君”。况且,发帖的当事人只是不知道如何进入司法程序,并不是还没得到公正处理。在这个时候,我觉得他为了寻求帮助,上网发帖述说自己的陈词,没什么关系。但是,隐去当事人的私人信息,用替代词,就会让他的陈词缺乏吸引力和关注力么?


    希望此事,能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当事人双方都能得到比较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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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00: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解事实的真的只能旁观.
其实也想帮什么.只是这社会.


.....你懂我也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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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12: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解事实的真的只能旁观.
其实也想帮什么.只是这社会.


.....你懂我也懂.
亚契 发表于 2012-1-24 00:26



    嗯···没有足够的证据,不知道大致具体的过程,实在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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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5: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   万分赞同LZ{:5_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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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5: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   万分赞同LZ{:5_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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