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小学发生人质劫持案件。劫持者被击毙,人质安然无恙,是大多数人喜闻乐见的结局,且当地校长、纪委书记自愿替换人质的行为也广受好评,但随着劫持者有维权意图的背景被媒体曝光后,质疑警方开枪的必要性也随之而来,在实际操作中,警方究竟该如何用枪呢? 很难说此案的击毙不合时宜1、虽然本案有“弱者维权”的背景,但不改其劫持人质的恶劣性质 在湖北这起劫持小学生案件发生后,很多人的关注点在“校长换老师,纪委书记换校长”这样的“人质替换”上,“劫持者死不足惜,替换人质者高风亮节”是基本论调。但是随着一些背景被媒体挖掘出来,开始有不少媒体人和律师质疑警方开枪的必要性。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嫌犯张泽清曾因村里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和宅基地划拨问题,和村党支部书记许某发生过严重的冲突,而许某的女儿在出事小学当老师,许某的孙子在该校读书。于是,一些人据此认为,张泽清去浩口镇第三小学,并不是劫持人质,而是为了“讨公道”。 并且,反对警方开枪击毙的人还认为,既然张泽清愿意两次替换人质,说明他的“主观劫持愿望并不强烈”,是“可商量的”,这种所谓主观态度的不强硬,再加上弱者走投无路暴力维权的熟悉方式,同情之说由此蔓延。 但是,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判断此案性质的恶劣程度。其一,张泽清在进入该校六(4)班的时候,左边腰间别着一把刀,右边腰间放一把土制手枪,身上捆有爆炸装置和汽油瓶,说是亡命之徒并不为过。据新华社报道,当时张泽清对六(4)班师生说自己“已经做好不活着回去的准备”,并且已经把汽油洒向前排同学的课本。虽然后来两次换人质,师生已经不再处于被劫持的状态,但镇里的纪委书记王林华还在他的手里,劫持人质的性质没有改变。 其二,在张泽清手里的人质牌变成当地纪委书记后,情况并没有朝着和平的方向转变,据《北京青年报》的消息,张泽清用一排课桌把他和王林华隔离起来,困在教室的一个角,11时许,张情绪失控,用自己携带的汽油泼洒到王林华身上,并将手指按向与自制爆炸物相连在一起的打火机。警方开枪就发生在此时。 2、在劫持案件中,必须首要考虑被劫持者的安全 劫持人质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人身危险性极高的暴力侵害行为,适用刑法上正当防卫(而且是无限防卫)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某甲用暴力挟持他人威胁警方,无论是被劫持的人、路人还是警察,都可以合法的击毙某甲。 至于什么时候该动手、什么时候不该动手,应视现场情况,由现场指挥官决定。但在劫持人质的案件中,一个总的原则是:优先保护被挟持的无辜者生命,其次才考虑劫持者自己的性命。对于携带高危险性爆炸装置的挟持人质者,一旦觉察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倾向,在开枪的时候,还应确保能够击毙,否则其爆炸装置还不能算解除威胁。 实际上,警方“不擅用枪”同样值得重视1、一线民警不配枪、惧怕用枪、不会用枪的问题也很突出 但凡警察开枪事件,均会成为社会热点,也容易给公众留下滥用枪支的印象,如福州枪案、昆明蒙自枪案等。其中以贵港事件的影响最为恶劣。2013年10月28日,广西贵港警察胡平在醉酒后向一对螺蛳粉店老板夫妇开枪,导致怀孕数月的老板娘死亡。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飞车抢夺拒捕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可当场击毙” 等横幅可在广州、西安一些城市街头看见,中国警方似乎很敢开枪。而实际上,在中国严苛的枪支管理条例下,一线民警不配枪是基本状态,不愿持枪更是普遍心态,很多基层民警甚至一辈子都没摸过几次枪。 今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徒持刀砍人事件,杀戮共持续12分钟,而最早赶到的警察大多没持枪,一名配枪的警察打光了全部6发子弹,还未击中暴徒,反被暴徒砍伤。直到一位持枪特警赶到现场,警方的不利形势才得以扭转。在后来接受央视采访时,该特警却说了一段让不少同行心有戚戚的话:“把这伙人击毙以后,我还在考虑,我自己这个枪是不是开对了,但是看到从火车站方向,一条一条的尸体抬出来的时候,我自己心里面稍微有一点安慰……” 这种怕开错枪的心态,特警都有,更别提一般民警。在这种心态下,枪一旦到手,就成了一个烫手山芋。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枪一旦到警察手中,就得24小时携带——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更不能交给没有持枪证的人代替保管。作为“第二生命”,枪支一旦丢失,对于警察而言,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 即使是被认为办案中最常用枪的刑警,工作时也多不配枪。2011年1月2日,山东泰安,两名警察和一名协警在侦查一宗命案时,被嫌犯用猎枪打死。三人当时均未配枪;2013年6月22日,上海一化工厂发生命案,在杀人之后,作案者又持枪返回现场,再度枪杀3人。而正在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的警察,当时并未配枪,其中一名警察还被击伤。据南方周末报道,很多警察宁可受伤也不愿意开枪,“受伤了组织还给你奖励,开枪你说不定还得坐牢”。 但在反恐形势严峻的当下,警惕从“慎用枪支”变成“大胆用枪”1、受反恐形势影响,人们担心警察用枪存在矫枉过正的情况 自今年3月昆明事件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恐袭案件,上到公安部下至派出所,可能都在反思“咱们的警察用枪是不是太慎重了”,于是,我们身边随处可见配枪的警察, 高考也有武装保护,某市副市长甚至说出了“大胆用枪”的话。 再看这之后的具体事例。5月15日,云南镇雄警察当街开枪击毙一名开车上访农民;5月30日,云南罗平县民警击毙一个农民,称系手枪走火所致;同一天,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民警击毙一名挥刀乱舞的中年男子;还在同一天,贵州三穗县一名农民与妻子发生争吵,因拿起菜刀,被赶来的警察开枪击毙。 同样是果断开枪,击伤广州站砍人凶徒的特警广获表扬,而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云南警察则遭受质疑。这说明,是不是需要开枪,在大多数时候,普通民众也有自己的判断。近来如此频密的警方开枪事件,其实是有背景的:被公安系统内部称为“大练兵”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专项训练”,从2014年4月初开始,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 2、以美国警察“开枪大胆”作类比不妥当,两国执法环境不同 长期以来,不管是通过影视作品还是媒体宣传,我们都有“美国警察开枪很大胆”的认识,例如“在公路上,被警察拦下来后,双手要放在方向盘上,不然警方会误以为你要掏枪,可能射击你。” 实际上,即使在美国,也只有在警察有理由相信嫌犯对警察或他人的身体已造成威胁和伤害,才能开枪的原则。况且,因美国允许普通人持枪,警察的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胁明显比中国警察大得多,两者的执法环境不可同日而语。 警察开枪确实存在“自由裁量”,但也有最基本原则1、我国警察用枪条例笼统,并且很多情况下是否该用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每当警察开枪致人伤亡事件发生,公众就分成观点截然不同的两派,争论不休。一旦遇到强悍的匪徒,生命面临直接的、现实的威胁,人们不仅首先想到警察,而且希望他有能力“一招制敌”。这时候,人们就希望警察有枪,敢于用枪,并且枪法好。 但是,更多的时候,在一片安详的社会场景中,荷枪实弹的警察反倒会带给人们不安的感觉,尤其是发生一些不合理的“立即击毙”案件时。这就有一个问题:警察到底应该何时开枪?尤其在遭遇暴恐威胁,警方持枪执勤已经逐渐普遍的今天,相信类似案例会持续出现,此类问题中需要更切合实际的技术讨论。 在警察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用枪”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中国警察用枪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中列出了15种可以用枪的情况。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等。与警察日常工作关系较大的,是“凶杀、劫持人质”、“聚众械斗、暴乱”。然而这样的条例,只是说在遇到这15种情况时,“可以开枪”,而非应该开枪,两者的意思迥然。而且,既然“可以开枪”,但何时应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等等细节,均未提及。 况且,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什么程度,都不可能预期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警察都无法按部就班地模式化开枪,这其中必然牵扯到具体的警察自由裁量的问题。 2、但“最小动用武力”的原则不能因为时局的变化而改变 早在警察队伍建立之初,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就随之诞生,这是警察和军人的最大区别。1829年,英国内政大臣、世界现代警察之父罗伯特·比尔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支制服警察队伍,并立下了著名的《比尔准则九条》,其中的第6条规定:“警察在确保遵守法律或恢复秩序的过程中,只有当进行劝说、忠告和警告都不足以获取警察的目标时,才可以动用武力;警察在获取目标时在一些必要的场合可以动用武力,但应把武力限制在最低限度。” 时至今日,“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为世界广泛接受,英美法系国家对警察武力行为的要求是“在当时的情境之中是合理的”、“所必需的最小的强制力”,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警察武力行为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都是最小动用武力原则的不同表述方式。 是不是“最小动用武力”,只和当时的具体情境有关,这种情境,既有来自法律方面的判断,也有警察个人的专业判断,这两种判断都不应该被时局左右,只能是紧急情况下别无选择的行为,与此同时,也需要承担裁量错误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