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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16: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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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有的学生虽然没有把户口迁过来,但是学校算是常居住地,所以他的选民资格算在我们学校这个选区
2.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没过半数当然是无效的,无效的选举当然还要再选一次,这是对人们选举权的尊重,虽然很麻烦,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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