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小家|集美大学生活【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水产学院,师范学院,美术学院,财经学院,体育学院,航海学院,集美学村,石鼓路,龙舟池】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759|回复: 7

天安门逾十万民众冒雨观看升国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0-1 18: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安门逾十万民众冒雨观看升国旗。































“祖国,祝你生日快乐!”北京航空大学18名身披雨披的大学生齐声高呼。他们激动地说,“听着国歌响起,看着国旗升起,心里别有一种幸福感和自豪感。明年奥运会开幕那天我们还要来看升旗!”
  五星红旗在小雨中迎风飘扬。仪式结束了,观升旗的人们依然不愿离去。
  北京航空大学18名大学生主动帮着环卫工人拣拾天安门广场上的垃圾,在雨中许多人都加入了这支逐渐庞大的队伍,他们用自己的一种特殊方式来欢度国庆,并用相机记录着这难忘的时刻。

[ 本帖最后由 Michelle 于 2007-10-1 18:56 编辑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发表于 2007-10-1 19: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冒雨升旗不是对国旗的不敬么 记的小学的时候要是下雨  就有人赶紧跑到操场 把国旗降下来收好。
发表于 2007-10-1 19: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 20: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安门广场升(降)国旗仪式组织管理办法


一、天安门广场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根据《国旗法》规定,天安门广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二、天安门广场升(降)国旗仪式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于199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分为节日升旗仪式和平日升旗仪式。
三、每年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每月1、11、21日实施节日升旗仪式。节日升旗仪式由武警国旗护卫队38人、军乐团62人实施,行进时吹奏《歌唱祖国》,升旗时吹奏《国歌》。
四、其它时间为平日升旗仪式。平日升旗仪式由国旗护卫队38人实施,升旗时播放《国歌》录音。
五、降旗仪式由国旗护卫队单独执行,没有音乐。
六、每日升(降)国旗时间以北京天文台提供的北京地区太阳升起降落的时间为准。
七、观看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需服从现场公安、武警和广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观看升旗仪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每逢节日升旗仪式时适当组织群众有组织观看升旗仪式。组织安排以中小学生为主,适当安排其它群众。每次安排一般不超过3000人。
九、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大型活动管理处负责登记安排有组织群众参加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电话:65243322转大型活动管理处)。各单位凭学校或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有组织观看升国旗仪式的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要与大型活动管理处签定责任书。大型活动管理处提前两天将组织安排表分送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
十、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组织群众验证入场、引导就位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人员抽调由大型活动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落实。
十一、公安、武警等部门负责有组织群众观看区域的安全警戒工作,并抽调警力维护观礼台等区域的现场秩序。
十二、观看升(降)国旗仪式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旗法》,遵守《天安门广场管理通告》,爱护文物,爱护广场设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持环境卫生。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200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发表于 2007-10-1 20: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去看升旗,国旗升起时总有一种自豪感
发表于 2007-10-1 21: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kiss: 北京···好想去啊!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 14: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


总觉得奥运会是北京的

和我们没什么关系....



之前看环球时报引用一篇外文也说,在中国,出了主办城市,好像对奥运的热情不是很大....
发表于 2007-10-7 14: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升旗这么严肃的事居然有人在拍照```应该抓去坐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诚毅小家 ( 小家社区工作室 闽ICP备05007965号 )

GMT+8, 2024-11-22 08:27 , Processed in 0.06590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